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镇和养殖场
经营者:杨镇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MA5577PU2N
地址:连州市星子镇新村村委会杨屋村对光岭南面处房屋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东北侧地表沟渠和一级储存池(贮存养殖废弃物)未设置防渗漏措施,一级储存池(贮存养殖废弃物)东北侧设有缺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缺口处流入东北侧农灌渠,随后流入下游水沟至外环境。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5号),责令你养殖场于2025年12月11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复查时发现:
你养殖场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仍有部分养殖废弃物渗漏至农灌渠,且一级储存池(贮存养殖废弃物)尚未完善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25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连州环监(水)Z字(2025)第04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1号)及送达回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6﹞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此,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你养殖场规模属于“存栏量在 500 头(只)以上 10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 羽以上 60000 羽以下鸡(鸭)或 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情况,你养殖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殖场地表沟渠和一级储存池(贮存养殖废弃物)未设置防渗漏措施,一级储存池(贮存养殖废弃物)东北侧设有缺口,部分养殖废弃物从缺口处流入东北侧农灌渠,随后流入下游水沟,污染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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